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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时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
No.2
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也不表示就一定是有效的,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专利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需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