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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状告“雷军电动”,获赔40万元

  • 来源:管理员
  • 日期:2021-03-17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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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商标“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雷军先生是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目前,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2012年,该公司在申请注册了商标,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而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并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销售区域极广,在网络中亦有大量销售。

  第二被告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同时基于雷军本人的知名度及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潍坊瑞驰公司对“雷军”字样的使用,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浪海公司的行为使得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应与潍坊瑞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小米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以及高浪海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潍坊瑞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相关维权支出10万元。

  潍坊瑞驰公司一审答辩称,其曾就涉案标识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2015年8月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后即停止使用。现涉案电动车已使用“R”商标;该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系基于商标申请行为,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攀附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也与原告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该公司使用“雷军”,系对公司使用“雷X”系列传统的沿革,雷军二字作为姓名,属于较为常见的名字,全国至少有6179个人取名雷军,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雷军电动”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标识,系用于指示或说明其商品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为M造型,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电动车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潍坊瑞驰公司不仅使用了“雷军”二字,还将与小米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更加剧了相关公众混淆的程度,在潍坊瑞驰公司明确知晓小米公司涉案商标及雷军本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标识及“雷军”二字,具有明显的混淆及搭他人便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浪海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并无事先审查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之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同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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