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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莱”品牌系平顶山市舒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产品上的知名商标,因此,在市场中出现了众多摹仿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商标。后我方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监测检索,并对第19819828号“舒莱雅”商标、第19778475号“宝舒莱”商标、第16892411号“倍舒莱”商标、第12472624号“舒梦莱”商标、第19208114号“安迪梦莱”商标、第21667439号“欧舒莱”商标、第21638419号“畅莱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等多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引证商标“舒莱”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案件中均支持了我方,对上述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项目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