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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王”品牌系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等产品上的知名商标,因此,在市场中出现了众多摹仿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商标。后我方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监测检索,并对第26680470“鲜在王中王”商标、第26764728号“永汉兴王中王”商标、第25421465号“德荣王中王”商标、第26057651号“全漯王中王”商标、第26753227号“豫全王中王”商标、第26670001号“味可特王中王”商标、第29281315号“新启王中王”商标、第29277076号“江泉王中王”商标、第31800902号“万品王中王”商标等(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多件商标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引证商标“王中王”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案件中均支持了我方,对上述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项目上不予注册。